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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方明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方明龙,吴延生,宋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财保44号申请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理人:胡某。被申请人: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083661X5。法定代表人:王如兰。被申请人:方明龙,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吴延生,男,1953年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宋建民,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方明龙、吴延生、宋建民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财产合计1131万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对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方明龙、吴延生、宋建民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方明龙、吴延生、宋建民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彩晶光电有限公司、方明龙、吴延生、宋建民名下的房地产等其他财产合计1131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