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镇巴县赤南镇,现住镇巴县泾洋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镇巴县盐场镇,现住汉中市汉台区。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文确定“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姚某某劳动报酬22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24000元,定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给付14000元,下余10000元定于2017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支付14000元后,逾期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下余10000元。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余劳动报酬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履行了10000元劳动报酬的给付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前给付劳动报酬1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