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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座(常熟世界贸易中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9329319Q。法定代表人:冯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7298U。法定代表人:苏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90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凯诚路1号1、2、3、4、5、6、7幢的不动产信息,但上述房产设置有抵押,且已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执字第1280号案件首封,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常熟市康耐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业。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为人民币16009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