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成巍与被告常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成巍,常方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979号原告:姚成巍,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常方艳,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姚成巍与被告常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成巍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姚成巍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