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车前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228号被执行人车前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车前生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罚金54000元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