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希瑜与陈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瑜,陈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781民初1961号原告:李希瑜,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杰,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李希瑜诉被告陈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5年2月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17000元,借款时,被告均立下借据交由原告收执。2015年2月3日,经双方对两笔借款事实确认后,被告重新立具一份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借据的主要内容为:“借据。现借到李希瑜人民币37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止。每年利息37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本息还清。借款人:陈少杰。2015年2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偿付过借款本息给原告。被告辨称,借款37000元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少杰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以37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李希瑜;二、本案受理费463元,由被告陈少杰承担,原告李希瑜已垫付,由被告陈少杰于2017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希瑜。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华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培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