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海与卢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卢正,张顺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67号原告:李海,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卢正,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第三人:张顺轩,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经县。原告李海诉被告卢正、第三人张顺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4日,原告李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3元,由原告李海负担。审 判 长  古 力审 判 员  杜同金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荣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