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海与卢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卢正,张顺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67号原告:李海,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卢正,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第三人:张顺轩,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经县。原告李海诉被告卢正、第三人张顺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4日,原告李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3元,由原告李海负担。审 判 长 古 力审 判 员 杜同金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荣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