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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艳与吴玉东、陈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吴玉东,陈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271号原告:蒋艳,女,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东,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冠珍(吴玉东之妻),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艳与被告吴玉东、陈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雪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