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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窦丽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宝昌钢材有限公司,青州开泰镀膜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双宝包装镀膜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东鸿加油站,青州虹升源饮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宝昌实业有限公司,窦丽娟,田愿昌,田佳政,牟言飞,孙晨,李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818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告:青州市宝昌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丽娟,总经理。被告:青州开泰镀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言飞,总经理。被告:青州市双宝包装镀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平,总经理。被告:青州市东鸿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田愿昌,总经理。被告:青州虹升源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丽娟,总经理。被告:青州市宝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佳政,总经理。被告窦丽娟,女,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被告田愿昌,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被告田佳政,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被告牟言飞,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被告孙晨,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被告李正平,男,汉族,1955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宝昌钢材有限公司、青州开泰镀膜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双宝包装镀膜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东鸿加油站、青州虹升源饮品有限公司、青州市宝昌实业有限公司、窦丽娟、田愿昌、田佳政、牟言飞、孙晨、李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本院2017年10月10日通知原告于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