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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效广与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李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效广,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李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94号原告:邓效广,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文化路环县体育场南二区。被告:李锦,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邓效广与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李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李锦与原告联系,已将欠款归清,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效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效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0元,由原告邓效广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登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