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效广与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李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效广,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李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94号原告:邓效广,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文化路环县体育场南二区。被告:李锦,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邓效广与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李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被告李锦与原告联系,已将欠款归清,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效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效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0元,由原告邓效广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登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