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行贿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解除监视居住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董博俊,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徐响亮,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董博俊、徐响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许某某为承揽青海湖鸬鹚岛景区栈道工程项目,在招标之前,向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星某、青海湖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王某承诺按工程款造价的5%给予感谢。2009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为了对星某及王某帮助其承揽到青海湖鸬鹚岛栈道工程项目表示感谢,给青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星某及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王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己构成行贿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仅辩解钱是给了星某,至于其是否给了王某并不知晓,当时也不认识王某。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行贿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最先交代其行贿50万元的事实,而本案受贿人王某的交代中并没有明确是被告人给其了30万元,王某只是提供了案件线索,因此被告人构成自首;2、被告人的行贿行为没有给国家、政府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3、受贿人具有索贿情节,被告人系被动的被索贿;4、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合法正当生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许某某为承揽青海湖鸬鹚岛景区栈道工程项目,在招标之前,对于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星某提出的按工程款造价的5%给予其及领导的感谢予以承诺。2009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为了对星某及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王某帮助其承揽到青海湖鸬鹚岛栈道工程项目及青海湖蛋岛生态通道建设工程表示感谢,给予青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星某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王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的归案经过证实青海省纪委在调查王某有关经济问题时,王某交代被告人许某某行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26日,青海省纪委将线索移交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7月27日,该局对被告人传唤,在尚未完全掌握被告人行贿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交代向王某、星某行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29日立案。2016年8月6日、7日,星某供述被告人向王某及其二人行贿50万元;2.青海省发改委的两份批复文件证实青海湖蛋岛生态通道建设工程、青海湖鸟岛景区鸬鹚岛栈道及观鸟平台建设项目均通过青海省发改委核准同意,并确定了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3.青海省成套招标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证实确定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为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生态监测栈道工程施工招标后的中标人;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证实确定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为青海湖蛋岛生态通道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后的中标人;3.青海湖蛋岛生态通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二份青海湖鸬鹚岛施工合同证实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就青海湖湿地恢复建设工程监测栈道工程、观鸟平台及青海湖蛋岛生态通道工程等全部内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被告人许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真实身份与实际年龄;5.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借据、收据、完税凭证等证实被告人以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后与青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工程账目往来内容;6.证人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工作期间向被告人承诺只要被告人答应给工程款5%的感谢费就可以帮其承揽到鸬鹚岛生态栈道、蛋岛生态通道等工程的施工项目。后其向青海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主管项目招标的副局长徐某关照被告人,让被告人挂靠的单位中标。之后收受被告人许某某的50万元人民币,其中45万元是帮被告人转送给青海湖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王某的,剩下5万元自己留下了;7.证人徐某证言证实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星某在鸬鹚岛栈道项目招投标期间跟其打招呼说一个名为许某某的老板想承揽该项目,让其照顾一下,在其帮助下许某某顺利中标;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5月份星某在办公室送了其一个黑色双肩包里边装着30万元,说这笔钱是鸬鹚岛栈道项目建设工程中标公司的老板所送,并让其在以后的工程环节中多加帮助;9.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大概在2003年,我承揽了鸟岛宾馆的一些附属工程,当时我的办公地点就设在鸟岛宾馆,认识了时任青海湖鸟岛管理局的局长星某。...2004年年初,我听说青海湖鸬鹚岛要修栈道,因为我没有承揽过大的工程,所以就想找关系看能不能承揽到这个项目。大概到了8、9月份,我在鸟岛宾馆门口遇到了星某,我问星某能不能让我承揽这个工程,事后我再感谢他。星某说,我想承揽这个工程没有问题,但是有两个条件,一是我要垫资,二是必须要拿出总工程款的5%给他们的老大。我听了之后,当时立刻就同意了。...星某说的老大是时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的局长王某。...我答应给星某钱后,星某就安排徐某具体帮我操作招投标的事情。按照招标法规定,必须需要三家及以上的公司参与招标。最后只有我安排的三家建筑公司参与了招标,等于是我和甲方控制了这次招投标。之后的资格预审和招标环节,虽然都是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的,实际上只是走了一下形式,最终中标的公司都是我提前将定好的公司以短信的方式发给星某和徐某的。:大概在2009年5月份,我听说青海湖蛋岛要修建生态通道,于是找到星某,我问星某能不能继续承揽蛋岛生态通道工程,我会将两个工程的感谢费一起结算,星某说可以,还是按老规矩办。...老规矩就是指之前约定好的,将工程的5%作为感谢费。...过了几天,徐某就把前期的工程款给我支付了100万元,我分两次将其中50万元给了星某,一次45万元、一次5万元,共计50万元,两次都是在星某的办公室给他的。......在我回家的路上,星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他的钱是45万元,但是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我说知道了。第二天,我到星某办公室拿出5万元现金交给了星某。他说现在就把钱给他老大送去。以上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行贿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本案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经庭审示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应属主动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某某有被索贿情节,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止);二、依法追缴赃款50万元,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 君审 判 员 于 海 洋人民陪审员 李 青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阳明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