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明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壮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明壮,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市辖区人,家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明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明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梁某将其墨绿色雅阁小汽车(原车牌号:粤G×××××,发动机号:F20B1×890263×,车架号:LHGCF966112002511)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宝满村宝发烟经销店门口。当日9时许,其发现该车被盗走。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明壮为了贪图便宜,明知所购买车辆为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仍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山村委村口附近以8000元的低价格向皮寮村绰号为“黑二”(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了一辆本田牌雅阁小轿车。2016年8、9月份,谢明壮又以8000元的价格专卖给蒙某(已判决)。2016年11月30日,蒙某驾驶该小轿车到东山街道觉民小学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其所驾驶的本田雅阁小轿车。经查实,蒙某向被告人谢明壮所购买的本田牌雅阁小轿车(原车牌号:粤G×××××,发动机号:F20B1×890263×,车架号:LHGCF966112002511)的车主为梁某,于2016年6月18日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宝满村宝发烟经销店门口被盗窃。2016年12月23日,梁某被盗窃的小轿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值人民币1351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明壮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蒙某、谢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梁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另有物证、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壮所购机动车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明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明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之规定,被告人谢明壮为自用而购买汽车,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明壮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亦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明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至。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