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6民督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班中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班中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326民督90号申请人: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望谟县枫林小区。法定代表人:岑许河。委托代理人:黄兴邦,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班中霞,女,1980年4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现住望谟县。申请人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因购车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7年8月13日借期届满,有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为据。但还款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人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偿还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班中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所欠申请人望谟县红福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申请费16.66元,由被申请人班中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登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祖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