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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流柱与沂南县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流柱,沂南县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23号原告:高流柱,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沂南县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王宝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流柱与被告沂南县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沂南县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流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流柱撤回对被告沂南县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流柱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顺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