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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瑶与邹平双语学校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瑶,邹平双语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809号原告:董瑶,女,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燕,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平双语学校。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蓓蓓,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其兵,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董瑶与被告邹平双语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董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双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瑶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瑶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董瑶负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