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瑶与邹平双语学校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瑶,邹平双语学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809号原告:董瑶,女,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燕,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平双语学校。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蓓蓓,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其兵,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董瑶与被告邹平双语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董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双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瑶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瑶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董瑶负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