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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易某与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741号原告:易某,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被告:龙某1,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原告易某与被告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女儿龙某2。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5月26日相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龙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龙某3、××××年××月××日生育女孩龙某4。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外遇恶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不但不听劝告,反而经常为此与原告争吵,甚至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龙某1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龙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龙某3、××××年××月××日生育女孩龙某4。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万载县档案局调取的结婚登记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当庭的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三子女,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希望被告能够充分重视原告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的感情沟通。只要原、被告相向而行,加强交流与沟通,多点理解和信任,消除隔阂,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因原告所述离婚事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某要求与被告龙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斐审 判 员  汪根明人民陪审员  辛雪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