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谭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谭福明,姚绍丹,黄勇,周威,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6304-4。法定代表人: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福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姚绍丹(系谭福明妻子),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黄勇,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周威,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波,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谭福明、姚绍丹、黄勇、周威、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7日和4月8日以(2016)赣0902民初1291号民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威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4)和车辆(车牌号:赣C×××××),现因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威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周威已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威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4)和车辆(车牌号:赣C×××××)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曾火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