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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号。代表人:扈明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员。被告:孙玉君,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徐永红(系被告孙玉君妻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继峰,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陈欣(系被告王继峰妻子),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玉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春灵(系被告孙玉华妻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退回。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