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号。代表人:扈明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员。被告:孙玉君,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徐永红(系被告孙玉君妻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继峰,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陈欣(系被告王继峰妻子),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玉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春灵(系被告孙玉华妻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因无法向被告孙玉君、徐永红、王继峰、陈欣、孙玉华、张春灵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退回。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