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振强、刁子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强,刁子勇,段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强,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刁子勇,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段立新,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李振强申请执行刁子勇、段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刁子勇、段立新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2012)宁商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