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邓彩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彩凤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终47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彩凤,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宾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抓获,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9日由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由宾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6月9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彩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桂01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彩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邓彩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彩凤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彩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彩凤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星林审 判 员 王肖虎代理审判员 蒋治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佳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