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执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欧志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欧志远,林头,汪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康福巷10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682513-0。代表人李勇,行长。被执行人:欧志远,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头,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汪赛梅,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志远、林头、汪赛梅归还34205.54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坤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