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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左兆平与田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兆平,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兆平,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甘肃瑞信村镇银行职工,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田博,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兆平与被执行人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8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左兆平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田博负担。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田博名下有颐达牌轿车及楼房已查封,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田博逃避执行,本院已移送给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左兆平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左兆平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侯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