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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淑清与张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清,张殿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729号原告:李淑清,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珊,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殿英,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三,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OY4QTY36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2675号。原告李淑清诉被告张殿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日,被告张殿英驾驶吉JP21**号客车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使至闻式果业门前路段时,将行人撞伤后又与停放在绿化带旁的吉J391**号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殿英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维修费用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殿英承担,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殿英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