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雷、杨开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雷,杨开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杨雷,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执行人:杨开强,男,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359011A。法定代表人:张罗。申请执行人杨雷、杨开强与被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冠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