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寒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寒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男,汉族,该信用社职员,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王寒禹,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会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寒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寒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情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高亮审 判 员 陈宏岩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晨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