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永平与张根全、王慧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平,张根全,王慧,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391号原告:郝永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根全,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融大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慧,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融大房地产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祁军,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永平与被告张根全、王慧、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永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8469元,减半收取29235元,由原告郝永平负担。审 判 长 雷光亮审 判 员 白 艳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