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尹建中与被告李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中,李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保36号申请人尹建中,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彦丽,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尹建中与被告李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34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彦丽所有的金荷花园门面房516平方米(位于西平县解放路南段,共四间119号、120号、121号、12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立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