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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发涛与被执行人张多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涛,张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16号申请人:杨发涛,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张掖市甘州区仁和广场6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8309265113。被执行人:张多荣,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临泽县倪家营镇黄家湾村三社人,现住临泽县颐和小区13号楼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0204659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杨发涛与被执行人张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执行费27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被执行人张多荣于2017年9月27日履行本案案件款30000元及执行费2780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在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在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92010元。二、以上案件款的履行由杨玉霞为其提供担保。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进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