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仁贵与被告柯瑞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贵,柯瑞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868号原告:陈仁贵,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瑶族。被告:柯瑞双,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杰,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仁贵与被告柯瑞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湘12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湘12民终487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本案��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陈仁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仁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陈仁贵负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陈珊英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