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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洪万贵与卢传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万贵,卢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万贵,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坪县。被执行人:卢传平,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万贵与被执行人卢传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传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就给付期限达成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且地址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也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卢传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7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