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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瑞胜、杨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瑞胜,杨志强,樊守学,赵保玉,张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293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保均,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瑞胜,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杨志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樊守学,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赵保玉,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红梅,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瑞胜、杨志强、樊守学、赵保玉、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