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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寿县新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魏星、张宽凤、李牧、李君、严厚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22执恢32号寿县新桥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魏星、张宽凤、李牧、李君、严厚彦:你们与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610元,执行费13856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