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洁诉蒋荷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洁,蒋荷瑛,蒋文瑛,蒋维瑛,蒋慧瑛,蒋小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洁,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荷瑛,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文瑛,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蒋维瑛,女,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一审第三人蒋慧瑛,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一审第三人蒋小瑛,女,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朱洁因与被申请人蒋荷瑛、蒋文瑛,一审第三人蒋维瑛、蒋慧瑛、蒋小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民终1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洁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有误。沈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前,已经明确告知并征求过蒋荷瑛、蒋文瑛的意见,蒋荷瑛、蒋文瑛当时并未反对,故沈某将系争房屋赠与其应属合法有效;同时,蒋荷瑛、蒋文瑛于沈某过世后,才对涉案房屋买卖行为提出异议,远远超出诉讼时效2年之相关规定。2、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既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继续履行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和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涉案房屋系沈某与五位子女共同共有,沈某无单独处分权,也不会导致沈某与朱洁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从而直接导致赠与行为无效。3、即使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赠与行为亦可部分有效。沈某将属于其一半的涉案房屋,赠与朱洁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蒋荷瑛、蒋文瑛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朱洁的再审申请,请求予以驳回。蒋维瑛、蒋慧瑛、蒋小瑛提交意见称,同意朱洁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房屋系沈某与五位子女共同共有,朱洁主张沈某已明确告知全部子女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且均未有异议,对此蒋荷瑛、蒋文瑛予以否认,朱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朱洁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故沈某与朱洁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朱洁就沈某的赠与行为部分有效之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故并不适用于本案,朱洁主张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之意见亦不能成立。朱洁另主张蒋荷瑛、蒋文瑛的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2年的相关规定,因朱洁于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出,故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判决朱洁与沈某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综上所述,朱洁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