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蒋爱国、李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爱国,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晓力,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蒋爱国,男,1980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燕,女,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蒋爱国、李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2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