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丽鸯诉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丽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伟良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丽鸯,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箖,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6楼、36楼、37楼、901、902室。负责人刘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伟良,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郑丽鸯因与被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王伟良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丽鸯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个人投保单》、《履约承诺书》上“郑丽鸯”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故上述证据均系伪造。其与富德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一审所涉保险销售行为亦非其所为,一审卷宗中所示其电话、地址均为虚假,与其无任何关系。二、其户籍地已经被拆迁,一审未经核实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进行缺席审理,导致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十)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再审。富德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驳回郑丽鸯的再审申请。王伟良提交意见称,同意郑丽鸯的再审申请。经审查查明,本案一审判决后,王伟良上诉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10月27日裁定准许王伟良撤回上诉。因郑丽鸯下落不明,二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以公告方式向郑丽鸯送达二审民事裁定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至此,一审判决于2017年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郑丽鸯提交本院的本案再审申请书落款具名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郑丽鸯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提出再审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的例外情况,系指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发现上述四种情形,均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郑丽鸯虽于本案听证后向本院提供录音光盘及相应文字整理材料一份作为本案新的证据,然根据上述材料的内容反映,郑丽鸯于2017年6月17日即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已获取上述录音,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综上所述,郑丽鸯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丽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