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910邵礼刚与邵广荣、赵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礼刚,邵广荣,赵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910号原告:邵礼刚。被告:邵广荣。被告:赵明刚。原告邵礼刚与被告邵广荣、赵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邵礼刚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礼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礼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礼刚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