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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910邵礼刚与邵广荣、赵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礼刚,邵广荣,赵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910号原告:邵礼刚。被告:邵广荣。被告:赵明刚。原告邵礼刚与被告邵广荣、赵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邵礼刚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礼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礼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礼刚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