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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国印、胡新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唐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印,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胡新颜,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胡新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歧顺,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歧顺为退休职工,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歧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