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国印、胡新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印,胡新颜,胡新明,唐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印,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胡新颜,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胡新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歧顺,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0)临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歧顺为退休职工,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歧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