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波、赵莉莉与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赵莉莉,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莉莉,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吉林市俄罗斯海参行销售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生英,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波、赵莉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9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并付给了申请执行人118,500.00元,收取了执行费用1500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