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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某、孙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被执行人孙某1。被执行人孙某2。被执行人孙某3。被执行人孙某4。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将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镇江南路11号甲103户房屋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按份共有,其中石某享有该房产的五分之三产权份额,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每人享有该房产的十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继文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彩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