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7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木伙与王悦文、林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伙,王悦文,林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687号原告:陈木伙,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悦文,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林云英,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陈木伙与被告王悦文、林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木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陈木伙负担。审判员 庄碧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赵俊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