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尚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文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尚文,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简阳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尚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尚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尚文在三岔镇街上以18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改装射钉枪1支。2017年6月8日,民警在办理徐尚文吸毒案时,从徐尚文的川AP××Q9轿车内将其挡获,并在车内查获前述改装射钉枪及5颗射钉弹。被告人徐尚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经鉴定,从被告人徐尚文车内查扣的改装射钉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尚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川AP××Q9轿车车辆信息,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被告人徐尚文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徐某、徐某某、刘某某、徐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尚文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具有致伤力的改装射钉枪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徐尚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徐尚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尚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见执行通知书。)二、扣押在案的1支改装射钉枪和5颗射钉弹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