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宜伟、周庆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宜伟,周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谢宜伟,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周庆福,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谢宜伟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0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宜伟与被执行人周庆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304执11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