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浙冠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浙冠实业有限公司,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浙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号4幢8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倪东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田湖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小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浙冠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上海浙冠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2民初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