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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781徐晓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78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晓东,男,1984年6月15日生。被告人徐晓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峻、代理检察员刘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东及其辩护人桑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晓东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至上海方向1140KM+100M处追尾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徐晓东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置。民警至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徐晓东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晓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晓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协商,两车车损及清障费均由被告人徐晓东承担,并取得了对方驾驶员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晓东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晓东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徐晓东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晓东系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保证金、赔偿事故对方损失;被告人徐晓东醉酒程度不高,真诚认罪悔罪,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徐晓东的供述,证人周某、余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7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详细信息、查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晓东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晓东的身份情况。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徐晓东预缴暂扣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晓东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晓东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晓东对事故相对方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暂扣款人民币一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