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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祥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祥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273号原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隋继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辽宁祥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树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祥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减半收取520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