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加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232号原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国-东盟经济园区侨凤道东段延长线(15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337814。法定代表人:李才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香,北京市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滏阳,北京市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2532U。法定代表人:冯坤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法定代表人:冯振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芸,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加森,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高永,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加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7元,减半收取7918.5元,由原告广西荣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人民陪审员 林学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