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影等与刘青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影,刘洋,刘奎义,李翠娥,刘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高影,女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洋,男性,,汉族,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刘奎义,男性,,汉族,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李翠娥,女性,,汉族,住通化市。;被执行人:刘青春,男性,,汉族,住白山市。本院在执行高影、刘洋、刘奎义、李翠娥与刘青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24万元赔偿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刘青春所有的圣岳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在网络上公开拍卖,以1.3万元价格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抵顶给刘洋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青春所有的圣岳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作价1.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洋抵偿被执行人的部分欠款,抵偿的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