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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赵保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赵保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华宁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苏臻,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元,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保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54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提交双方之间有效合同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混淆,上诉人认为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加盟经销商甘肃大喜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客户,诉争事实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农产品现货交易关系,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因被上诉人与经销商而非与被上诉人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因此,被上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方应为经销商而非上诉人。被上诉人与经销商签订的《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入市协议》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诉讼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仅作为中介和交易平台为经销商与客户之间交易提供场所,上诉人并非合同主体,被上诉人的起诉对象应是经销商而非上诉人,故本案应追加经销商作为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并适用被上诉人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民初547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南方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区,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