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与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张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696号原告: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住所:布尔津县。经营者:庞超,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婷,女,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原告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与被告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以与被告张婷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布尔津县一品灯具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匡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