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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吴雪锋与张会芳、广州青清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锋,张会芳,广州青清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吴雪锋,女,1976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张会芳,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富力.天朗明居-N4,。被执行人:广州青清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C座富三层1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87240H。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雪锋与被执行人张会芳、广州青清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但房产处于轮封状态,同时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无法扣押,因此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涉案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申请人亦未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1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伟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